關於公寓大廈建置太陽光電系統
由於產權較為複雜,需經過所有權人同意才能進行建置。
以下整理了必備文件,供大家參考使用。
相關文件
屋頂空間 | |
有管委會 | |
無管委會 |
資料參考:
1. 有成立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第31條: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經決議同意(區分所有權人及區分比例2/3以上出席,出席3/4以上同意)。
*第32條:依第31條未獲致決議 ,重新召開,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1/5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1/5以上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
*第33條: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第34條: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注意有無使用到「約定專用部分」 (註:屋頂不得約定專用)。
2. 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820條: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註:細節請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3.依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申請同意備案申請表填寫及檢附文書說明」第三條第6點
設置於公寓大廈者所應檢附之文件,依其管理委員會成立情形區分如下,並應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1)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檢附管理委員會出具依其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辦理之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參範例一)。
(2)未設立管理委員會者,仍應出具前款規定之文件。但無規約且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者,應依民法第八百二十條檢附建物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及切結書(參範例二)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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