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太陽光電躉購費率及補助計劃(110/4/9更新)

110年太陽光電躉購費率及補助計劃(110/4/9更新)
110年太陽光電躉購費率及補助計劃(110/4/9更新)

經濟部能源局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110年度太陽光電躉購費率

110上半年躉購費率圖

110下半年躉購費率圖

 

110年躉購費率外加費率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符合下列情形,其電能躉購費率應分別按下列各目規定外加計算

110年費率外加費率

 

躉購費率加成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符合下列情形,其電能躉購費率應分別按下列各目規定加成計算

110年費率加成條件

1. 參與經濟部「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推動計畫」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三。

2.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及花蓮縣等區域,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十五。

3.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離島地區,且該離島地區電力系統未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者,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十五。但自離島地區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日起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四。

參考資料:經濟部能源局

 

110年度太陽光電各縣市政府補助 (更新日期:110/4/9)

縣市別 計畫名稱 補助對象/條件 申請期限
桃園市 桃園市政府109年度推動設置再生能源實施計畫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計畫

※ 補助對象:
於桃園市轄內非公有之合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取得桃園市政府設備登記之設置者。同一申請人(如申請人為法人,負責人如為同一人者亦視為同一申請人)當年度至多核予申請補助1案。

※ 補助標準:
1.設置總容量在10 瓩(含)以下者,每瓩補助新臺幣(以下同)1萬5,000 元。
2.設置總容量逾 10瓩,且在 30瓩(含)以下者,其 10 瓩以下部分依前項規定補助;逾 10 瓩部分,每峰瓩補助 7,500 元。
3.設置總容量逾 30 瓩者,其 30瓩(含)以下部分依前 2 項規定補助;逾 30 瓩部分,每瓩補助5,000元,至多補助至50瓩,每案補助金額上限為40萬元。
4.補助金額不得超過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建置費用之40%;補助金額依前3款規定計算後有小數點者,採四捨五入法計算至整數。

相關公告:桃園市政府綠能專案推動辦公室

第一階段(109/7/1至109/12/31取得設備登記者)110年1月11日9時至110年3月12日17時前申請

第二階段(110/1/1至110/6/30取得設備登記者):110年7月1日9時至110年8月31日17時前申請

臺東縣 臺東縣政府110年度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補助對象:
台東縣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在108年1月1日至110年11月30日期間取得權責機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依發文日為準)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

※ 補助條件:
1.設籍於台東縣之縣民,或設立登記或立案於本縣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2.申請人應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3.設置於台東縣轄區內之私有建築物屋頂上,其使用用途無限制,即全部或部分集合住宅、倉庫、農舍、工廠、屠宰場…等用途,皆可申請。
4.未曾受同性質之補助。
5.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費用須由申請人自行出資。

※ 補助標準:
1.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2.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且在二十峰瓩以下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3.設置總容量逾二十峰瓩者,其二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二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七千元。
4.同一場址向台東縣政府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依太陽光電系統設備登記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
5.若申請補助場址為連續相連之兩棟(含)以上且屬同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設置者,將合併計算為一案,依太陽光電系統設備登記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
6.補助經費以實際支用數額核實計算。

相關公告:臺東縣政府

110年11月30日 

臺中市 臺中市政府110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補助對象:
1.自用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於本市轄內之私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取得109年度或110年度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所有權人。
2.併聯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於本市轄內私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申請人依符合資格條件,就以下類型擇一申請。
(1)第一類型:取得109年度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所有權人,且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
(2)第二類型:取得110年度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所有權人,且總裝置容量在50峰瓩(含)以下者。
(3)第三類型:取得110年度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所有權人,並取得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

※ 補助標準:
1.自用型補助標準:
補助標凖: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8仟元整,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整。
2.併聯型補助標準:
(1)第一、第二類型:每峰瓩補助新臺幣5仟元整,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15萬元整。
(2)第三類型:每峰瓩補助新臺幣5仟元整,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總裝置容量100峰瓩(含)以下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整,總裝置容量101峰瓩(含)以上,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50萬元整。
3.本計畫總補助經費為新臺幣1,890萬元整, 其中自用型及併聯型(第一、第二類型)補助經費為新臺幣890萬元整,併聯型(第三類型) 補助經費為新臺幣1,000萬元整;本補助計畫經費,本局得視補助情形,酌予調整,另補助款用罄,即停止補助,並公告於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站。

相關公告:臺中市政府經發局

公告日起至補助款用罄,即停止補助

高雄縣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一十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補助對象:
1.自然人:設立戶籍於本市之市民,且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其配偶、一親等親屬。
2.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且使用執照上登載戶數達10戶以上,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3.私立長期照護機構: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於本市之療養院、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幼兒園、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及長期照護(居家式、社區式及機構住宿式),且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4.第 1、3 目建築物為二人以上所共有者,應由其中一人提出2申請並設籍於本市,且需取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書,為第2目申請人應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5.申請人應同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之設備登記申請人。但申請人為公寓大廈由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 補助條件:
請詳見公告網址內之實施計畫檔案。

※ 補助標準:
請詳見公告網址內之實施計畫檔案。

相關公告:高雄市工務局

110年3月15日起至預算用罄為止 

新竹縣 新竹縣政府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補助對象:
新竹縣轄內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前取得設備登記者。

※ 補助標準:
1.集合住宅、住宅或農舍:每案最高補助4萬元,每峰瓩(kWp)補助新臺幣3~4仟元;偏遠地區(峨眉鄉、尖石鄉、五峰鄉) 優先保留10萬元額度申請使用。
2.公民電廠:每案最高補助8萬元,每峰瓩(kWp)補助新臺幣3~5仟元。

相關公告:新竹縣政府產業發展處

110年12月31日止

資料來源:太陽光電單一服務窗口、各縣市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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