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以上(5,000瓩)者,為用電大戶條款適用對象,需要依法履行再生能源義務。
本篇文章針對用電大戶條款,整理相關法規內容,提供給需要的用戶參考。
此條例於110年1月1日正式實施。
義務容量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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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容量:
用電大戶方案參考
裝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
設置儲能設備: |
每年須購買再生能源憑證(太陽光電): |
每年須繳納代金: |
用電大戶條款草案 (110/03/24更新)
一、對象
與公用售電業簽訂用電契約之經常契約容量達5,000瓩以上的電力用戶。
※ 此條例對象排除具非營利及服務社會性質之行業別(如:交通運輸、政府機關、學校、醫院等)。
二、規定
1. 再生能源義務人(用電大戶)應於用電場所或適當場所,自行或提供場所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2.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裝置容量應達義務契約容量的10%以上,且其所生產電力,須由再生能源義務人自行使用。
3. 如無法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完成義務履行者,可設置儲能設備、每年購買再生能源憑證或每年繳納代金。
三、執行辦法與義務容量
1. 建置再生能源發電設施,電力自用,建置義務容量為契約容量的10%(例如:5,000瓩之用電大戶須安裝500瓩再生能源發電設施自發自用)。
2. 設置儲能裝置。
3. 每年購買再生能源憑證,其金額依市場競價機制變動。
4. 每年繳納代金:每度4.06元(暫估)。
5. 建置再生能源發電設施自用、設置儲能裝置、購買再生能源憑證三種可混合採用。
四、履行期限
1. 應於主管機關通知義務裝置容量或通知新增義務容量起之當年度一月一日起算五年內完成義務履行,訂定分年目標,提前完成者可享義務減免。
2. 已完成之再生能源裝置容量可列入義務額度,但須配合規定調整成電力自發自用形式。
五、減免辦法
1. 三年內完成:減免20%。
2. 四年內完成:減免10%。
3. 用電場所屋頂已設置或出租的案例,其裝置容量可扣抵義務量20%,可同時與提前完成義務容量之減免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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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
2. 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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