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太陽光電各縣市補助計畫

113年太陽光電各縣市補助計畫
113年太陽光電各縣市補助計畫
目前提供補助的縣市有
  1. 臺北市
  2. 新北市
  3. 苗栗縣
  4. 嘉義市
  5. 台南市
  6. 高雄市
  7. 台東縣
  8. 金門縣
各縣市補助及申請方式,請參考以下資訊
縣市別

計畫名稱

補助相關條件

台北市

台北市113年度受理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申請期間及經費總額、補助條件、補助標準。

一、申請人應為太陽光電設備所有權人且具下列條件者:
(一)建築物所有權人(自然人、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法人或宗教寺廟法人等)。
(二)取得前目建築物所有權人出租整棟建物(含屋頂)供營業使用者(辦妥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法人設立證書、營業稅籍登記證明),須檢附全棟建物租賃契約。
(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管理委員會。
(四)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區分所有權人持份合計低於百分之五十之合法建築物。
(五)同一棟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僅能有一取得同意備案資格者提出申請補助。所稱「棟」係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四十三款規定「以具有單獨或共同之出入口並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開者。」

二、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補助標準:
(一)設置總容量逾三峰瓩,且在五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二)設置總容量逾五峰瓩,且在十峰瓩以下者,其五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五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四千五百元。
(三)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三千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補助額度以實際支用費用百分之四十九為限。
(四)補助對象如係建物所有權人、社區管委會或非政府組織以集資方式設置之公民電廠,其太陽光電設備設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對申請人以外自然人、法人集資認購,且每認購者認購容量未逾一峰瓩,除依前三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補助額度以實際支用費用百分之四十九為限。
(五)如申請補助對象其設置設備售電方式採僅併聯不躉售(自用),除依前四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一千元。但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補助額度以實際支用費用百分之四十九為限,且補助總容量本局得依設置地點實際使用電力調整補助金額,補助對象不得異議。

三、補助經費總額:
新臺幣460萬元整,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113年補助經費總額時,本局得公告停止受理補助申請。

補助受理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

詳情請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網址連結: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告網址連結

詳情請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網址連結.pdf: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告附件檔案網址連結

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113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一、 補助對象:

(一)於新北市轄內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地點排除機關學校),並於112年度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設備登記或113年度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設置者。

(二)同一設置場址已向本局申請太陽光電補助並獲核備者,本局將不予補助,且同一設置者當年度至多僅能申請補助1案。

二、補助標準:

(一)總設置容量在10瓩以下者,每瓩補助新臺幣1萬5,000元。

(二)總設置容量逾10瓩,且在30瓩以下者,其10瓩以下部分依前項規定補助;逾10瓩部分,每瓩補助新臺幣1萬元。

(三)總設置容量逾30瓩者,其30瓩以下部分依前項規定補助;逾30瓩部分,每瓩補助新臺幣5,000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50萬元。
補助受理申請時間:自113年04月01日至113年04月30日止。詳情請見新北市政府網址連結.pdf:
新北市政府113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苗栗縣

苗栗縣政府113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補助計畫

  • 目的: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因應中央能源政策,及本府「苗西綠能區」推展,鼓勵縣民於本縣合法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補助其設置費用,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願景,且帶動太陽光電發展技術與系統設置,特訂定本計畫。
  • 名詞解釋:
  1.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3條第 1項第 5款所謂「指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2. 設置者: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備登記」之申請人,且應為本國自然人或團體。
  3. 合法建築物:指於本縣領有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者,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
  4. 設置場址:指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所申請之「設備登記」記載之設置場址。
  • 補助方式:
  1. 申請補助期間:
  1. 自公告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或至經費用罄為止,向本府提出補助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2. 補助期間屆滿前,本府得視補助款餘額,於本府工商發展處網站公告提前終止補助或延長補助期間。
  1. 補助資格:
  1. 於本縣轄內非公有之合法一般住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申請人依符合資格條件,就以下類型擇一申請:
    1. 第一類型:取得112年度或113年度主管機關核發設備登記文件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有權人,且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有權人為自然人。
    2. 第二類型:設置場址取得112年度或113年度主管機關核發設備登記文件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2. 前項一般住家,認定原則如下:
    1. 建物登記謄本之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或「集合住宅」字樣 。
    2. 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3. 上述擇一認定,如上述皆無法判斷者,則由本府實際現勘認定。
  3. 設置場址當年度已向本府申請太陽光電補助並獲核備者,本府將不重複補助,且同一設置者當年度至多核予申請補助1案。
  4. 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以無新設頂蓋為優先補助對象,且設置場址曾獲本府111、112年度太陽光電補助核備者,本府將不予補助。
  1. 補助標準:
    1. 第一類型:
      1. 設置總設置容量在10瓩(含)以下者,每瓩(小數點採無條件捨去法,以下同)補助新臺幣(以下同) 4,000元整。
      2. 設置總容量逾10瓩,且在30瓩(含)以下者,其10瓩以下部分依前項規定補助;逾10瓩部分,每瓩補助3,000元整,至多補至30瓩,每案補助上限為10萬元整。
    2. 第二類型:每瓩(小數點採無條件捨去法)補助新台幣(以下同)5,000元整,每案最高補助20萬元整。
  • 申請文件及程序:
  1. 補助款核撥申請書應包含下列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及用印):
  1. 再生能源(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補助計畫申請表(附件一)。
  2. 申請人證明文件:自然人之身分證影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文件影本。
  3. 主管機關核發之設備登記文件影本。
  4. 合法一般住家之佐證文件影本:建物登記謄本;房屋稅單或稅捐機關證明文件;台灣電力公司電費單。
  5. 補助款領據正本(附件二)。
  6. 太陽能發電設備支出憑證(附件三)。
  7. 其他選備之文件,如「設備移轉同意函影本」、「匯款帳戶切結書(附件四)」、「委託書(附件五)」等其他佐證文件。
  8.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補助計畫檢核事項表(附件六)。
  9. 匯款同意書正本(附件七)。
  10. 完工照片(附件八)。
  1.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1. 申請補助案依送達時間先後之次序並編予序號進行審查與補助。
  2. 本府將核定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提送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應於本府通知限期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應予駁回。
  3. 如預算額度餘額不足提供最後一個序位獲得補助之申請人補助金額時,本府得與申請人協調於所剩餘額範圍內予以補助;如該申請人放棄補助,上開餘額得依序由下一排序者遞補。
  4. 本計畫應於本年度預算額度內辦理,本年度預算用罄時,本府得停止補助之申請,停止申請後遇有申請人(設置者)放棄補助情形時,所餘補助經費得以公告方式週知民眾申請,並以公文掛件先後為申請順位依據,申請期間至本府規定時間前或經費用罄為止。
  1. 其他注意事項
  1. 同一案件向本府申請本計畫補助以 1 次為限,若向 2 個以上機關或計畫提出申請補助者,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或相關補助計畫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命返還已撥付款項。
  2. 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督導及考核
  1. 申請人應自核定補助日之次月起2年內,定期每半年(每年1月及7月31日前)回報發電情形(附件九),或繳交台電躉購電費單(影本),送交予本府備查。
  2. 自核定補助日起2年內,本府如有辦理示範觀摩活動之需要或派員巡察時,申請人(設置者)應予以配合。
  • 補助之撤銷、廢止及追回補助款:
設置者(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命返還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並得依情節輕重,於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或作為以後年度補助該設置者(申請人)之參據:
  1. 以不實或無效之相關文件提出申請,或有其他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2.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無故拆除或無正當理由連續未發電達90日。
  3. 未配合本府辦理示範觀摩活動、未接受實地抽查或未按時繳交督考資料者。
  4. 其他違反本計畫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 為辦理本案補助事項及後續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追蹤與推廣宣導工作,申請者應同意本府於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使用申請者相關資料,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本府得依實際需要檢討修正,並於修正後公告於本府工商發展處網站(網址https://www.miaoli.gov.tw/economic_development/)查詢。
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113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一、目的: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市合法私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打造「綠能城市、低碳嘉園」之優質居住環境,特訂定本計畫。

二、 補助對象:

於本市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且取得經濟部能源署(或本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申請人。

三、補助標準:

(一)本計畫總補助經費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整。

(二)於113年1月1日至113年11月30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署(或本府)核發同意備案函或設備登記函之太陽光電系統申請人,就以下項目申請補助:

1、 併聯型太陽光電系統:裝置容量1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5仟元,不足1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一申請案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5萬元為限。

2、 陽光社區第一型:符合資格之申請人須同時申請補助,除前述併聯型補助外,依經濟部能源署(或本府)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3仟元,不足1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一申請案之額外補助金額,以新臺幣3萬元為限。

3、 陽光社區第二型:符合資格之申請人須同時申請補助,除2 前述併聯型補助外,依經濟部能源署(或本府)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5仟元,不足1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一申請案之額外補助金額,以新臺幣5萬元為限。

補助受理申請時間:自113年01月01日至113年11月30日止。

詳情請見嘉義市政府網址連結.pdf:
嘉義市政府113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臺南市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3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一、目的: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民眾及團體於本市合法私有建築物及合法私有建築物屋頂違章設置太陽光電系統,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計畫。

二、 補助對象及條件:

於本市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及合法私有建築物屋頂違章設置太陽光電系統,並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署(或本局)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且滿足以下條件者:

(一) 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且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陽光社區申請案、申請台電相關線路費用補助案,不在此限)。

(二) 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如附表一)為限。

(三) 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屬集合式大樓、寺廟、社區、協會、非營利團體。

三、 補助標準:
本計畫補助方式及適用對象,說明如下: 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署(或本局)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

可選擇之補助方式如下(八擇一):

(一)依台電公司向太陽光電系統設置者所收取之併網工程費、加強電力網工程費及併聯審查作業費或其他線路費用給予補助,原則上全額補助,但合計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二)依經濟部能源署(或本局)核發太陽光電系統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五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三)自用型太陽光電系統:裝置容量一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七千五百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3 幣二十五萬元為限。

(四)儲能型太陽光電系統:裝置容量一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七千五百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峰瓩裝設之儲能設備容量應為1.5度以上,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五萬元為限。 (五)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一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署(或本局)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八千五百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

(六)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二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署(或本局)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七千五百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限。

(七)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三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署(或本局)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八)協會及非營利團體補助: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屬協會、非營利團體,依經濟部能源署(或本局)核發太陽光電系統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補助受理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

詳情請見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址連結.pdf: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3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3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高雄市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一十三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一、目的:
為鼓勵民眾於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推動本市太陽光電能之應用,並塑造以再生能源供電之優質生活型態,建構節能減碳之建築,特訂定本計畫。

二、 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 補助對象:
1、 自然人:設立戶籍於本市之市民,且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其配偶、一親等親屬。
2、 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3、 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於本市之療養院、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幼兒園、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及長期照護(居家式、社區式及機構住宿式)。
4、 第 1 目建築物為二人以上所共有者,應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並設籍於本市,且需取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書,為第 2 目申請人應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5、 第 3 目申請人應為建築物所有權人,倘第 3 目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提出申請,且建築物為二人以上所共有者,應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並需取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書。
6、 申請人應同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之設備登記申請人。但申請人為公寓大廈由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二) 補助條件:(完全符合以下條件方可申請)
1、 設置於本市轄區內非全棟從事營業行為之私有合法建築物屋頂、露臺上,且其使用執照建物用途登載為全部或部分集合住宅、住宅或農舍使用。
2、 設置於本市轄區內合法建築物屋頂、露臺上,且其使用執照建物用途或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為全部或部分療養院、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幼兒園、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及長期照護(居家式、社區式及機構住宿式) 。
3、 申請人應取得權責機關於 112 年度期間至 113 年 10 月 15 日前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所發給設備登記文件函。
4、 申請人須自行出資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但申請人為公寓大廈由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5、 建築物依「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定設置最低太陽光電裝置容量者不予補助,額外設置之容量不在此限。

三、 補助建築物類別與標準:
(一) 獨棟建築物或出租屋頂之公寓大廈: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二) 連續三棟(含)以上相連之建築物,各棟相鄰間隔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需共同提出補助申請):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三) 連續五棟(含)以上相連之建築物,各棟相鄰間隔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需共同提出補助申請):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四) 建築物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五) 偏遠地區: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六) 符合下列各目條件之一者,其補助標準依第一款規定之標準採二倍計算。
1、 建築物整合太陽光電設施(BIPV),檢附設計圖說經審查合格者。
2、 申請人為自行出資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且領得使用執照三年以上及戶數達二十戶(含)以上之公寓大廈者(不包含透天式集合住宅)。
(七) 前款建築物類別如符合二款以上之申請案,該申請案依補助標準較高者計算。
(八) 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同一申請人有多案申請補助累積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九) 本局公告停止補助前之最後ㄧ申請案,其申請補助額度較賸餘預算多者,以賸餘預算補助之。

補助受理申請時間:自113年3月20日起至113年10月15日止。

詳情請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網址連結.pdf: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一十三年度補助建築物計畫


詳情請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網址連結.pdf: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一十三年度補助建築物計畫.pdf

台東縣

台東縣113年度屋頂設置太陽能系統補助

一、目的: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民眾及企業於本縣合法私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打造綠能韌性城市,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計畫。

二、 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 補助對象:於本縣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在111年1月1日後取得權責機關設備登記(依發文日為準)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即設置者)。


(二) 補助條件:(完全符合以下條件方可申請)
1.申請者應設籍於本縣且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或其三親等內之親屬),或設立登記於本縣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2.未曾受相似性質之補助。
3.需為經結構技師簽證之太陽光電系統。

三、 補助標準:
申請者須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其三等親內之親屬:
(一)同一場址向本府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依太陽光電系統設備登記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kwp)補助新臺幣七千元,總裝置容量不足一峰瓩(kwp)部分不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

(二)若申請補助場址為連續相連之兩棟建築物(含)以上且屬同太陽光電系統之設置者,視為同一場址,合併計算為一案。

補助受理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

詳情請見臺東縣再生能源資訊網網址連結:
臺東縣政府113年度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詳情請見臺東縣再生能源資訊網網址連結.docx:
臺東縣政府113年度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docx

金門縣

金門縣政府補助建築物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作業要點

一、目的:

為鼓勵產業及民眾發展再生能源,於建築物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推動本縣太陽光電能之應用,並塑造以再生能源供電之優質生活型態,建構節能減碳之建築,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申請人應為設籍於本縣之縣民或合法設立登記之商業或公司及立案於本縣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或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且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

2、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為限。

3、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獨資且該獨資之負責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4、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

(二)申請條件:

1、設置於本縣轄區內之合法私有建築物屋頂(不含農業設施及畜牧設施等),工廠則依工廠登記範圍之建物屋頂範圍內為限。但合法建築物屋頂存有違章建物於112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築管理單位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設置屋頂太陽光電免請領雜項執照處理原則」核發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場址之違章建築諮詢表同意備案者,不在此限。

2、未曾受同性質之補助。

3、申請人應於一零八年後,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規定取得同意備案及設備登記(依發文日為準)。

4、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費用須由申請人自行出資。建築物出租或出借於他人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不得申請補助。

5、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若妨礙自然村或歷史建築物原始景觀時及,本府得不予補助。7、補助系統限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登錄有效期內之高效能模組。

補助受理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

詳情請見金門縣政府建設處網址連結.pdf:
申請廠商名稱

金門縣政府補助建築物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作業要點

建築物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第一階段 許可申請

身分關係聲明書

建築物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第二階段 撥款申請

建築物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年度運轉資訊表

光電查核表

 

資料來源: 太陽光電單一服務窗口

用綠能實踐減碳生活 - 原生生活太陽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