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太陽光電躉購費率及補助計劃(109/9/23更新)

109年太陽光電躉購費率及補助計劃(109/9/23更新)
109年太陽光電躉購費率及補助計劃(109/9/23更新)

*110年度費率及補助可參考:https://www.initialsolar.com/blog/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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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能源局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訂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109年度太陽光電躉購費率

108上半年躉購費率圖

108下半年躉購費率圖

 

躉購費率加成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符合下列情形,其電能躉購費率應分別按下列各目規定加成計算

109年費率加成條件

1. 參與經濟部「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推動計畫」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三。

2.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全數採用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太陽光電系統結晶矽、薄膜模組實施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符合「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以後之試驗要求),並於該證書有效期間內出廠之太陽光電模組,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六。

3.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符合教育部「學校設置太陽能光電風雨球場作業參考模式」規範之「一般戶外球場增建太陽能光電風雨球場」或「空地設置太陽能光電風雨球場」施作類型者,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六。

4. 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臺灣本島,且符合「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補助作業要點」或「推動民間團體於偏遠地區設置綠能發電設備示範補助作業要點」所定義之原住民族地區或偏遠地區者,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一。但同時符合原住民族地區及偏遠地區者,其加成比例以百分之一為限。

5.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及花蓮縣等區域,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十五。

6.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離島地區,且該離島地區電力系統未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者,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十五。但自離島地區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日起,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四。

參考資料-經濟部能源局:https://reurl.cc/e5j9vK

 

109年度太陽光電各縣市政府補助 (更新日期:109/9/23)

縣市別 計畫名稱 補助對象/條件 申請期限
台北市 109年度「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要點」

※ 補助對象:

於台北市轄內非公有之合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取得當年或前一年度經濟部能源局核發之同意備案文件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申請人。


※ 補助標準:

1.設置總容量逾三峰瓩,且在五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二萬元五千元。
2.設置總容量逾五峰瓩,且在十峰瓩以下者,其五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五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3.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八千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4.如補助對象之設備採僅併聯不躉售,除依前三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一千元。但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且補助總容量本局得依設置地點實際使用電力調整補助金額,補助對象不得異議。

相關公告網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109年7月15日至109年11月30日止

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109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補助對象:

1. 於新北市轄內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108年度或109年度取得主管機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設置者。
2. 同一設置場址已向本局申請太陽光電補助並獲核備者,本局將不予補助,且同一設置者當年度至多核予申請補助案。


※ 補助標準:

1. 總設置容量在10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5,000元。
2. 總設置容量逾10峰瓩,且在30峰瓩以下者,其峰瓩以下部分依前項規定補助;逾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元。
3. 總設置容量逾30峰瓩者,其3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項規定補助;逾30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5,000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50萬元。

詳細請參閱補助計畫內容。

相關公告網址: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109年4月15日9時至109年5月15日17時止

應於截止前填妥申請書向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申請補助金額總計如低於補助經費額度,依申請人收件日期依序補助;如逾補助經費額度,將以公開抽籤方式依序決定受補助者。

桃園市 桃園市政府109年度推動設置再生能源實施計畫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計畫

※ 補助對象:
於桃園市轄內非公有之合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108年7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取得桃園市政府設備登記之設置者。同一申請人(如申請人為法人,負責人如為同一人者亦視為同一申請人)當年度至多核予申請補助1案。

※ 補助標準:
1.設置總容量在30峰瓩(含)以下者:
(1)設置總容量在5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以下同)6,000元。
(2)設置總容量逾5峰瓩,且在10峰瓩以下者,其5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5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5,000元。
(3)設置總容量逾10峰瓩者,其1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2目規定補助;逾10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4,000元,每案最高補助13萬元。
(4)如補助對象其設備售電方式採獨立型(自用),除依前3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1,000元,但每案最高補助13萬元,且補助總容量本府得依設置地點實際使用電力調整補助金額。
2.設置總容量逾30峰瓩者:
(1)設置總容量逾30峰瓩,且在100峰瓩以下者,其3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款規定補助;逾30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2,500元。
(2)設置總容量逾100峰瓩,且在200峰瓩以下者,其10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100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1,000元。
(3)設置總容量逾200峰瓩者,其20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2目規定補助;逾200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500元,每案最高補助55萬元。
(4)如補助對象其設備售電方式採獨立型(自用),除依前3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1,000元,但每案最高補助55萬元,且補助總容量本府得依設置地點實際使用電力調整補助金額。
3.補助金額依前2款規定計算後有小數點者,採四捨五入法計算至整數。
4.補助範圍係設置者(申請人)於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之設備支出,且申請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以新品為限。

相關公告:桃園市政府

第一階段(108/7/1至108/12/31取得設備登記者)109年1月10日9時至109年3月10日17時前申請

第二階段(109/1/1至109/6/30取得設備登記者):109年7月1日9時至109年8月31日17時前申請

新竹縣 新竹縣政府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補助對象:

1. 於新竹縣轄內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9月30日前取得設備登記者。
2. 同一設置場址(相同地址或經同意備案認定應合併計算者)已向本府申請太陽光電補助並獲核備者,本府將不重複補助,且同一設置者(即為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當年度至多核予申請補助1案。


※ 補助標準:

1. 個案獨立型:本縣轄區內非全棟從事營業行為之私有合法建築物上,且其使用執照登載為全部或部分集合住宅、住宅或農舍使用。另偏遠地區(峨眉鄉、尖石鄉、五峰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本府優先保留20萬元額度予該偏遠地區申請使用。
(1) 總設置容量在5kWp以下者,每kWp(小數點採無條件捨去法,以下同)補助新臺幣5仟元。
(2) 總設置容量逾5kWp者,逾5kWp部分,每kWp補助新臺幣4仟元。
(3) 每案最高補助5萬元。
2. 公民電廠:以公民為主體,自主性設立相關組織,透過集體出資、付出勞力、物資或資源等方式,取得一定所有權或股權,並參與電廠之營運。
(1)總設置容量在5kWp以下者,每kWp補助新臺幣6仟元。
(2)總設置容量逾5kWp,且在10kWp以下者,逾5kWp部分,每kWp補助新臺幣5仟元。
(3)總設置容量逾10kWp,逾10kWp部分,每kWp補助新臺幣4仟元。
(4)每案最高補助10萬元。

詳細請參閱補助計畫內容。

相關公告網址:新竹縣政府產業發展處

109年9月30日止

臺中市 臺中市政府109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補助對象:
符合補助計畫內之申請人資格及條件者。

※ 補助標準:
1.自用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
補助標凖: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8仟元整,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整,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
2.併聯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
補助標凖:每峰瓩補助新臺幣5仟元整,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15萬元整,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
3.公民電廠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
補助標凖:可依下列費用申請補助,每案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100萬元整。
(1)台灣電力公司向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者所收取之併網工程費、加強電力網工程費及併聯審查作業費或其他線路費用,原則全額補助。
(2)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元整,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
4.陽光社區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
補助標凖:申請本類型補助應同時3戶(含)以上,一起送件並提出申請,未同時提出申請不予補助,依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之裝置容量予以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5仟元整,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15萬元整,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
5.本計畫之補助款用罄,即停止補助,並公告於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站。

相關公告: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109年4月1日起至補助款用罄止

雲林縣 雲林縣政府推動社區設置再生能源示範補助提案徵選計畫

※ 補助對象:

1.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或職業團體。
2.依合作社法設立之合作社。
3.依財團法人法 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
4.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成立報備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
等民間團體單位。


※ 補助標準:

1.補助設置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每案場1瓩補助新台幣1萬元,並以10萬元為上限,作為自用發電示範案場建置補助。
2.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得包含再生能源發電機組及設置該機組所需之必要設施。

詳細請參閱補助計畫內容。

相關公告網址:雲林縣再生能源計畫網站

109年9月30日前檢具提案應備相關文件申請

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108-109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 補助對象:

於嘉義市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安裝太陽光電系統且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嘉義市政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申請人。


※ 補助標準:

1. 本計畫總補助經費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整。
2. 於108年1月1日至109年11月30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嘉義市政府)同意備案函或設備登記函之太陽光電系統申請人,就以下方案擇一申請補助:
(1) 儲能型太陽光電系統:裝置容量1峰瓩以上,並裝設每峰瓩1.5度以上之儲能設備容量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3萬元,不足1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一申請案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60萬元為限。
(2) 併聯型太陽光電系統:裝置容量1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3仟元,不足1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一申請案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3萬元為限。本項目補助金額以400萬元為限,得視需要調整。
2. 陽光社區:
(1) 第一型:倘屬於陽光社區第一型,並同時申請補助時,除前述補助外,依經濟部能源局(或嘉義市政府)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每峰瓩再額外補助新臺幣9仟元。
(2) 第二型:倘屬於陽光社區第二型,並同時申請補助時,除前述補助外,依經濟部能源局(或嘉義市政府)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每峰瓩再額外補助新臺幣1萬2仟元。
3. 儲能設備:已設置太陽光電系統並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嘉義市政府)核發之太陽光電系統同意備案函或設備登記函,設置儲能設備容量每度補助新臺幣5仟元,不足1度部分不予補助,每一申請案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5萬元為限。

詳細請參閱補助計畫內容。

相關公告網址: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於109年11月30日前

填妥補助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嘉義市政府綠能服務管理中心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臺南市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一百零九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 補助對象:
於臺南市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及合法私有建築物屋頂違章設置太陽光電系統,並於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局)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且滿足以下條件者:
1.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或公司法定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且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參與綠能屋頂全民參與計畫者或陽光社區申請案或申請台電相關線路費用補助案,不在此限)。
2.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如附表一)為限。
3.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依商業登記法取得商業登記者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獨資且該獨資之負責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 補助標準:於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局)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
可選擇之補助方式如下(九擇一):
1.依台電公司向太陽光電系統設置者所收取之併網工程費、加強電力網工程費及併聯審查作業費或其他線路費用給予補助,原則上全額補助,但合計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2.裝置容量未滿一百峰瓩者,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局)及台電公司核發該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五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另自用型太陽光電系統,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3.裝置容量達一百峰瓩(含)以上且未滿五百峰瓩者,每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另自用型太陽光電系統,每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四十萬元。
4.裝置容量達五百峰瓩(含)以上者,每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另自用型太陽光電系統,每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5.儲能型太陽光電系統:裝置容量一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三萬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峰瓩裝設之儲能設備容量應為1.5度以上,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
6.追日型太陽光電系統:如屬全額躉售者,裝置容量一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七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如屬自用者,裝置容量一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如屬儲能者,裝置容量一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三萬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限。
7. 參與「綠能屋頂全民參與」計畫者,裝置容量一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五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8.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一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局)及台電公司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9.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二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局)及台電公司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10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三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局)及台電公司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二萬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九十九萬元為限。

相關公告: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109年11月30日止

高雄市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一百零九年度補助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補助對象:
符合補助計畫內之申請人資格及條件者。

※ 補助標準:
請詳見公告網址內之實施計畫檔案。
太陽光電補助標準區分為「獨棟」、「連續相連三棟(含)以上」及「連續相連五棟(含)以上」的三種建築物類型。
補助金額每峰瓩(Kw)從6000~10000元不等,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同一申請人如果有多案申請補助,累積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總補助經費1500萬元,依申請先後優先補助,經費用完就停止申請。

相關公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高雄之光宜居之城

109年3月20日至109年10月30日止

屏東縣 屏東縣政府109年度補助設置儲能型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 補助對象:

1.於屏東縣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安裝儲能型太陽光電系統。
2.於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本府同意備案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


※ 補助標準:

1.補助總金額為新台幣100萬元整。
2.儲能型太陽光電系統:裝置容量1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5,000元整,不足1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峰瓩裝設之儲能設備容量應為 1.5 度以上,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30萬元為限。

詳細請參閱補助計畫內容。

相關公告網址: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

109年12月31日止

宜蘭縣 宜蘭縣補助社福機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陽光綠益計畫

※ 補助對象:

1.宜蘭縣轄內財團法人(公、私立)之社會福利機構及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係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等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單位。
2.宜蘭縣轄內依合作社法、社會團體法人及相關法規設立,並實際推動社會福利服務之合作社或社團法人組織。


※ 補助標準:

1.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以不逾申請案預算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總設置容量需為16kWp以上,且以新臺幣95萬為上限。
2.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用於申請單位經核定之補助計畫期間,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之設備實際支出。
3.申請期程自發布日至109年6月30日止;執行計畫期程自核定日至109年11月15日止,至計畫補助經費用罄止,該年度不再受理申請補助案。

詳細請參閱補助計畫內容。

相關公告網址: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申請至109年6月30日止;執行計畫核定至109年11月15日止

臺東縣 臺東縣政府109年度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 補助對象:
. 台東縣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在108年1月1日至109年11月30日期間取得權責機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依發文日為準)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

※ 補助條件:
1.設籍於本縣之縣民,或設立登記或立案於本縣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2.申請人應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3.設置於本縣轄區內之私有建築物屋頂上,其使用用途無限制,即全部或部分集合住宅、倉庫、農舍、工廠、屠宰場…等用途,皆可申請。
4.未曾受同性質之補助。
5.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費用須由申請人自行出資。
 

※ 補助標準:
1.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2.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且在二十峰瓩以下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3.設置總容量逾二十峰瓩者,其二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二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七千元。
4.同一場址向本府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依太陽光電系統設備登記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
5.若申請補助場址為連續相連之兩棟(含)以上且屬同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設置者,將合併計算為一案,依太陽光電系統設備登記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
6.補助經費以實際支用數額核實計算。

相關公告:台東縣政府

109年11月30日 

金門縣 金門縣政府補助建築物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作業

※ 補助對象:
1.設籍於金門縣之縣民,或設立登記或立案於金門縣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2.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或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且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
3.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為限。
4.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獨資且該獨資之負責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 補助條件:
1.設置於金門縣轄區內之合法私有建築物屋頂(不含農業設施及畜牧設施等),工廠則依工廠登記範圍之建物屋頂範圍內為限。
2.未曾受同性質之補助。
3.申請人應於一百零八年後,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規定取得同意備案及設備登記(依發文日為準)。
4.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費用須由申請人自行出資。建築物出租或出借於他人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不得申請補助。
5.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若妨礙自然村或歷史建築物原始景觀時,本府得不予補助。
6.補助系統限經濟部能源局登錄有效期內之高效能模組。


※ 補助標準:

1.應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1)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2)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且在二十峰瓩以下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3)設置總容量逾二十峰瓩者,其二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二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2.免申請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1)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2)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且在二十峰瓩以下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3)設置總容量逾二十峰瓩者,其二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二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3.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同一申請人有多案申請補助累積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4.本府公告停止補助前之最後ㄧ申請案,其申請補助額度較賸餘預算多者,以賸餘預算補助之。

相關公告:金門縣政府建設處建築物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補助申請書

109年11月30日止
(或預算用罄時中止)

資料來源:太陽光電單一服務窗口、各縣市政府網站

用綠能實踐減碳生活 - 原生生活太陽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