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太陽光電設備之免雜項執照條件已放寬!
22nd May, 2017
為了提升太陽光電設備設置效益及維護結構的安全性,經濟部於106年5月15日公告的修正草案中,針對「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中第五條、第六條進行修正,放寬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免請領雜項執照的「設置高度」及「設置範圍」條件(修正條文第五條)。並且,增訂應檢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構計算說明書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六條)。
我們將主要修正內容整理如下,給各界未來辦理太陽光電設備申請時作為參考。
- 太陽光電設備設置於屋頂、露臺或地面,其高度從3公尺以下,放寬為4.5公尺以下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不限用地)
- 太陽光電設備設置於屋頂、露臺或屋頂突出物者,得視為屋簷,其最大設置範圍以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外一公尺為限。(原本完全不得超出)
- 因結構安全考量,仰角非固定式的太陽光電設備皆須申請雜項執照。
- 上述兩項放寬條件:一、設置高度超過三公尺;二、設置範圍超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及三、設置仰角非固定的太陽光電設備,都應另檢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構計算說明書。
目前免雜照標準修正案已正式公告實施,往後太陽能EPC廠商在太陽能系統設計上將有更大的彈性,而對於業主而言,太陽能板下的空間放大後可做更多運用,再再有益於未來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推廣。